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6,附民,7,2017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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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錢洪靜蘭
被 告 錢隆雄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 年度易字第100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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