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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陳○微 詳細年籍資料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威仁
羅苙瑗
原 告 陳莛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陳庚華
陳怡如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31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高御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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