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8,交易,74,2019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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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向俊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調偵字第316 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且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徐祥隆告訴被告向俊緣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徐祥隆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1 張在卷可稽;

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馮美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蔡孟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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