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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99號
108年度訴字第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嘉華
江宜庭
字浚賢
上列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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