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8,單聲沒,6,2019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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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段秋郎


被 告 賴濬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投票案件(107 年度選偵字第124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聲沒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段秋郎、賴濬森因妨害投票案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檢)檢察官審酌被告2 人所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受賄罪,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定最重本刑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犯後均坦承犯行,且均無妨害投票罪之前案紀錄,並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規定,於民國107 年12月21日以107 年度選偵字第12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見苗檢107 年度選偵字第124 號卷,下稱偵卷,第295 至296 頁)附卷可憑。

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現金,分別為被告2 人主動交付警方扣案之犯罪所得,業據其等供承在卷(見偵卷第48至50、54至57頁),並有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現金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附卷可憑(見偵卷第73、75、82至83、99至100 、103 頁),爰分別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其等犯罪所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清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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