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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士鈞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5701號),嗣經本院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苗簡字第5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士鈞與告訴人周恩任為堂叔姪關係,前因停車問題生有糾紛,被告竟於民國107 年10月13日20時許,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未經告訴人之同意,翻越告訴人位於苗栗縣○○鄉○○村0 鄰00號住處房屋之圍牆進入廚房後走至告訴人之房間門口。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此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周恩任告訴被告周士鈞侵入住宅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嫌,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和解書影本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影本各1 份附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08條
(告訴乃論)
第 298 條及第 306 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 298 條第 1 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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