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8,易,20,201903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志青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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