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謝和勳
被 告 楊志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苗簡字第7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邦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