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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美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2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美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美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10月、1 年2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 年11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5888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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