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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夏盛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4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夏盛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經檢察官詢問就附表各編號所示罪刑是否聲請定執行刑之意願,受刑人回覆表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佐,符合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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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判│判決確定日期 │曾定應執行刑 │備註 │
│號│ │ │(民國) │決案號 │(民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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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6 │106 年4 月25日│本院106 年度│106 年11月27日│前定應執行刑為│臺灣苗栗地方檢│
│ │條例第10條第│月(2 次)│106 年7 月2 日│訴字第465 號│ │有期徒刑11月,│察署107 年度執│
│ │2 項之施用第│,如易科罰│ │判決 │ │,如易科罰金,│字第93號 │
│ │二級毒品罪 │金,以新臺│ │ │ │以新臺幣1 千元│ │
│ │ │幣1 千元折│ │ │ │折算1 日 │ │
│ │ │算1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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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8 │106 年7 月1 日│本院106 年度│106 年11月27日│ │臺灣苗栗地方檢│
│ │條例第10條第│月 │ │訴字第465 號│ │ │察署107 年度執│
│ │1 項之施用第│ │ │判決 │ │ │字第94號 │
│ │一級毒品罪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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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藥事法第83條│有期徒刑6 │106 年3、4月間│本院106 年度│106 年11月29日│前定應執行刑為│臺灣苗栗地方檢│
│ │第1 項之轉讓│月(3 次)│ │苗簡字第949 │ │有期徒刑1 年3 │察署107 年度執│
│ │禁藥罪 │,如易科罰│ │號判決 │ │月 │字第150號 │
│ │ │金,以新臺│ │ │ │ │ │
│ │ │幣1 千元折│ │ │ │ │ │
│ │ │算1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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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8 │106 年7 月17日│本院106 年度│107 年1 月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檢│
│ │條例第10條第│月 │ │訴字第499 號│ │ │察署107 年度執│
│ │1 項之施用第│ │ │判決 │ │ │字第454 號 │
│ │一級毒品罪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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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6 │106 年7 月18日│本院106 年度│107 年1 月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檢│
│ │條例第10條第│月,如易科│ │訴字第499 號│ │ │察署107 年度執│
│ │2 項之施用第│罰金,以新│ │判決 │ │ │字第455 號 │
│ │二級毒品罪 │臺幣1 千元│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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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9 │106 年6 月3 日│本院106 年度│107 年1 月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檢│
│ │條例第10條第│月 │ │訴字第512 號│ │ │察署107 年度執│
│ │1 項之施用第│ │ │判決 │ │ │字第533 號 │
│ │一級毒品罪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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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8 │106 年10月16日│本院106 年度│107 年2 月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檢│
│ │條例第10條第│月 │ │訴字第624 號│ │ │察署107 年度執│
│ │1 項之施用第│ │ │判決 │ │ │字第1222號 │
│ │一級毒品罪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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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6 │106 年10月16日│本院106 年度│107 年2 月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檢│
│ │條例第10條第│月,如易科│ │訴字第624 號│ │ │察署107 年度執│
│ │2 項之施用第│罰金,以新│ │判決 │ │ │字第1223 號 │
│ │二級毒品罪 │臺幣1 千元│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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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6 │106 年9 月18日│本院107 年度│107 年4 月19日│前定應執行刑為│臺灣苗栗地方檢│
│ │條例第11條第│月(2 次)│106 年11月22日│易字第92號判│ │有期徒刑10 月 │察署107 年度執│
│ │2 項持有第二│,如易科罰│ │決 │ │,如易科罰金,│字第1862號 │
│ │級毒品罪、第│金,以新臺│ │ │ │以新臺幣1 千元│ │
│ │10條第2 項之│幣1 千元折│ │ │ │折算1 日 │ │
│ │施用第二級毒│算1 日 │ │ │ │ │ │
│ │品罪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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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3 │106 年3 月30日│本院107 年度│107 年10月29日│前定應執行刑為│臺灣苗栗地方檢│
│ │條例第4條第2│年9 月(2 │至106 年10月3 │訴字102 號判│ │有期徒刑4 年6 │察署107 年度執│
│ │項之販賣第二│次)、3 年│日 │決 │ │月 │字第4839號 │
│ │級毒品罪 │8 月、4 年│ │ │ │ │ │
│ │ │2 月(2 次│ │ │ │ │ │
│ │ │)、3 年10│ │ │ │ │ │
│ │ │月、1年8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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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5 │106 年6 月15日│本院107 年度│108 年2 月11日│ │臺灣苗栗地方檢│
│ │條例第10條第│月,如易科│ │訴字第418 號│ │ │察署108 年度執│
│ │2 項之施用第│罰金,以新│ │判決 │ │ │字第717 號 │
│ │二級毒品罪 │臺幣1 千元│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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