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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苗簡字第9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家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毒偵續字第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家慶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規定,僅「初犯」及「5 年後再犯」2 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
倘被告於5 年內已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3 次(或第3 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或前次再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 年以後,已不合於「5 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因已於「5 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該條例第10條處罰(最高法院95年度第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2 年度台非字第134 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前於107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118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命被告至指定之醫療機構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期間自107 年11月12日至109 年11月11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
故被告於107 年間,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經檢察官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於5 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揆諸上開說明,其本案施用毒品案件,由檢察官依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自屬適法,合先敘明。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及施用。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118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命被告應於緩起訴期間內至指定之醫療機構完成戒癮治療,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猶因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再犯本罪,顯未衷心悛悔,益見其律己非篤,併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又施用毒品,非但足以導致個人之精神障礙、性情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而戕害一己之身心健康,且對社會秩序潛藏有相當之危害,兼衡其經濟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被告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玻璃燈泡,雖為被告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然並未扣案,且非違禁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偉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續字第2號
被 告 周家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周家慶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詎其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1 月6 日某時許,在其位於苗栗縣○○鎮○○里00鄰○○000 ○0 號居所附近某處路旁,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燈泡內燒烤吸食其所產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
嗣因周家慶係本署受保護管束人,經通知後於108 年1 月7 日8 時40分至本署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家慶自白不諱,並有本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 檢體編號:000000000 )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檢體編號:000000000)、本署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各1份在卷可憑,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周家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檢察官 劉偉誠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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