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葉秉融
葉秉澄
葉韋岑
兼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謝幸樺
原 告 葉淦泉
陳秋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柯宏奇律師
被 告 魏棠洲
苗栗縣政府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徐耀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交訴字第11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申惟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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