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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呂健文
呂余菊枝
呂淑婷
呂淑媛
呂淑妗
呂鈺芳
呂玉美
被 告 黃堯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交訴字第48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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