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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詩傑
選任辯護人 張智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周詩傑被訴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嫌,是否業經告訴人李純妹撤回告訴,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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