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9,原附民,2,202002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王耀賢


被 告 黃伯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8 年度原訴字第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原告訴請被告吳瑞元、陳孟庭、詹宇恩、楊宗勲損害賠償部分,因本院尚以108 年度原訴字第29號審理中,依刑事訴訟法第501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是被告吳瑞元、陳孟庭、詹宇恩、楊宗勲部分待刑事部分審結時再一併裁判,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申惟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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