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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昭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6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昭運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受刑人經檢察官詢問就附表所示罪刑是否聲請定執行刑之意願,受刑人回覆表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佐,本件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行之犯罪態樣、犯罪時間間隔、責任非難程度、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兼衡附表編號1至3 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573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判│判決確定日期 │曾定應執行刑 │備註 │
│號│ │ │(民國) │決案號 │(民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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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施用第二級毒│有期徒刑4 │108 年7 月9 日│臺灣彰化地方│108 年11月26日│前定應執行有期│臺灣彰化地方檢│
│ │品罪 │月,如易科│ │法院108 年度│ │徒刑1 年8 月 │察署108 年度執│
│ │ │罰金,以新│ │簡字第1745號│ │ │字第5975號 │
│ │ │臺幣1 千元│ │判決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
│2 │施用第二級毒│有期徒刑5 │108 年2 月12日│臺灣彰化地方│108 年11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檢│
│ │品罪 │月,如易科│、13日間某日、│法院108 年度│ │ │察署108 年度執│
│ │ │罰金,以新│108 年5 月12日│簡字第1907號│ │ │字第5623號 │
│ │ │臺幣1 千元│、108 年8 月4 │判決 │ │ │ │
│ │ │折算1 日(│日 │ │ │ │ │
│ │ │共3 罪) │ │ │ │ │ │
├─┼──────┼─────┼───────┼──────┼───────┤ ├───────┤
│3 │施用第二級毒│有期徒刑5 │108年9 月6 日 │臺灣彰化地方│109 年4 月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檢│
│ │品罪 │月,如易科│ │法院108 年度│ │ │察署109 年度執│
│ │ │罰金,以新│ │簡字第2140號│ │ │字第1774號 │
│ │ │臺幣1 千元│ │判決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4 │施用第二級毒│有期徒刑5 │108 年6 月20日│臺灣彰化地方│109 年5 月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檢│
│ │品罪 │月,如易科│ │法院109 年度│ │ │察署109 年度執│
│ │ │罰金,以新│ │簡字第324 號│ │ │字第2194號 │
│ │ │臺幣1 千元│ │判決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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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加重詐欺罪 │有期徒刑1 │108 年6 月16日│本院108 年度│109 年6 月15日│ │臺灣苗栗地方檢│
│ │ │年 │ │訴字第554 號│ │ │察署109 年度執│
│ │ │ │ │判決 │ │ │字第20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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