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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2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古濬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6 月9 日109 年度易字第22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古濬廒(下稱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9 日以109 年度易字第222 號判決後,判決正本經寄往被告居所,於109 年6月12日合法送達等情,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而上訴人雖於109 年7 月2 日向本院具狀提起上訴,惟其書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嗣經本院於109 年7 月28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法定程式之欠缺,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該裁定於109 年8 月3 日合法寄存送達於被告住所,並於109 年8 月13日發生送達效力,而上訴人迄今已逾期仍未補正,是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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