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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鄭睿楓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為之執行指揮(108 年度執字第3621號) 認為不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案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鄭睿楓(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苗簡字第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經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08 年度簡上字第30號判決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4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受刑人接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執行指揮書(108 年度執字第3621號,下稱本案指揮書),發現本案指揮書備註欄記載「1.是否累犯:是」。
而受刑人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易字第13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受刑人接獲苗栗地檢執行指揮書(108 年度執緝字第645 號,下稱另案指揮書),另案指揮書備註欄記載「1.是否累犯:否」,是本案指揮書關於累犯記載應屬有違誤。
又本案指揮書如由家人代繳易科罰金,是分別繳交4 月、5 月,亦或係繳交應執行7 月?復繳交後,本案指揮書是從此註銷?亦或是日後經數罪併罰,再從執畢日扣回已繳交之部分?爰對本案指揮書聲明異議。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又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
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抗字第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指揮書備註欄載明「1.是否累犯:是」乙節,係依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30號判決認定受刑人為累犯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核閱上開確定判決書及執行指揮書無訛,揆諸上開說明,檢察官本諸權責,依據法院確定判決之內容為執行,難謂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受刑人若係針對確定判決之累犯認定有所爭執,應循非常上訴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
至受刑人所稱本案指揮書係分別繳交4 月、5 月,亦或係繳交應執行7 月?復繳交後,本案指揮書是從此註銷?亦或是日後經數罪併罰,再從執畢日扣回已繳交之部分等語,並未具體敘明檢察官就本案指揮書有何指揮不當之處,受刑人此部分之異議亦屬無據。
從而,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若受刑人就本案指揮書應如何執行尚有不明瞭之處,應於執行時向執行機關詢問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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