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0,侵附民,3,202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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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侵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BH000-A109046(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BH000-A109046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甘眞綝律師
羅偉恆律師
饒斯棋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110年度侵訴字第6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申惟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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