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0,原訴,42,2024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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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原訴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安德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598號、109年度偵字第4266號、109年度偵字第4969號、109年度偵字第50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安德部分公訴不受理。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緣被告安德懷疑其女安佩慈係與告訴人王彥智、劉昱廷、莊姵沂一同施用毒品過量而死亡,而對王彥智、劉昱廷、莊姵沂心生怨懟,即透過不知情之宋文義邀約王彥智,而同案被告陳詩芸邀約劉昱廷、莊姵沂,於民國109年3月2日18時許,至址設於苗栗縣○○鎮○○○街00號「興勝專業汽車美容洗車場」(下稱興勝洗車場)商討安佩慈死亡相關事宜。

惟待王彥智、劉昱廷、莊姵沂依約至興勝洗車場後,同案被告何太雄、王竑勳、謝宗華、秦兆宏、謝永紳、曾彥錤、陳詩芸、湯智堯、溫崧惟、洪紹恩、張瑋玲(原名洪偉玲)、黃志銘、游秝阜等人已聚集於興勝洗車場2樓,且意圖為安德不法所有,基於強盜之犯意聯絡,何太雄先行恫嚇:「槍在樓上,不要逼我拿下來」等語,令王彥智、劉昱廷、莊姵沂上至興勝洗車場2樓,再由眾人圍住王彥智、劉昱廷、莊姵沂而限制其等行動自由,迫使王彥智、劉昱廷、莊姵沂說明安佩慈送醫不治始末。

惟說詞不被眾人所接受,王竑勳隨即徒手毆打劉昱廷頭部,曾彥錤出拳毆打劉昱廷臉部,接著溫崧惟、洪紹恩亦出手毆打劉昱廷,湯智堯手持空心棍棒毆打劉昱廷,另陳詩芸、張瑋玲徒手毆打莊姵沂,致劉昱廷受有頭部臉部擦挫傷、背挫傷、左側上肢擦挫傷等傷害,莊姵沂亦受有傷害,且王竑勳、謝永紳向其等恫嚇:「不說實話,就待去山上埋掉」等語,其餘謝宗華、秦兆宏、黃志銘則在場助勢,王彥智、劉昱廷、莊佩沂均因此無法抵抗。

同時安德瑞因陳詩芸聯繫而返回興勝洗車場2樓,即加入何太雄眾人之強盜犯意聯絡,後由何太雄指示3人簽立契約,且由游秝阜拉住王彥智頭髮脅迫之、謝永紳逼迫王彥智,3人遂向安德下跪並簽立內容為「於109年3月12日前,王彥智給付安德瑞50萬元、劉昱廷及莊姵沂各給付安德瑞25萬元」之喪葬費用契約書,王竑勳續為恫嚇:「不要以為我找不到你,你要在109年3月12日前交付,不然我就要處理你」等語,而強盜得逞,因認被告安德涉犯刑法第328條第1項強盜罪嫌等語。

㈡劉昱廷之母即告訴人龔辰穎知悉劉昱廷與安德瑞之糾紛後,即於109年3月14日,攜同劉昱廷、莊姵沂至苗栗縣後龍鎮福祿壽喪葬園區,參與安佩慈之告別式,並龔辰穎向安德瑞表示欲以10萬元慰問金解決此事。

惟安德瑞基於恐嚇犯意,向龔辰穎恫稱:「我要的是劉昱廷跟莊姵沂各25萬元,我黑白兩道都有朋友,如果不給的話再看著辦」等語,令龔辰穎因此心生畏懼。

又劉昱廷、莊姵沂唯恐未依喪葬費用契約書交付款項予安德瑞,將繼續惹禍上身,遂約安德面談,後於109年3月15日18時許,在苗栗縣後龍火車站前之全家便利超商,由龔辰穎陪同劉昱廷、莊佩沂到場,並交付25萬元予安德瑞,因認被告安德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已於113年1月1日死亡乙情,有被告安德之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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