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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淳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109年度偵字第23261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沒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鵪鶉蛋貳包、麻辣牛肉貳包、牛肉乾壹包、鴨舌貳包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淳鈞涉犯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548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9年12月1日確定,110年11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鵪鶉蛋2包、麻辣牛肉2包、牛肉乾1包、鴨舌2包,為被告所有,供被告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扣於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犯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業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5484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109年度上職議字第6631號駁回再議確定在案,且於110年11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鵪鶉蛋2包、麻辣牛肉2包、牛肉乾1包、鴨舌2包均為被告所輸入,據被告供陳在卷(見偵23261卷第8頁、偵5484卷第7頁至第7頁反面),並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臺北關緝獲物會同封存紀錄、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附卷可憑(見偵23261卷第21頁至第27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之。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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