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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6號
110年度易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湛淑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110年度訴字第116號、110年度易字第338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湛淑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 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 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 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 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 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湛淑珍於民國111年1月6日收受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6號、110年度易字第338號第一審判決,嗣於111 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揆諸上開規定,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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