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1,單禁沒,192,2022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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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逸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87、188、18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包裝袋參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檢)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85、186、187、188、189號、111年度毒偵字第9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被告持有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自明。

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73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85、186、187、188、189號、111年度毒偵字第93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本院裁定、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85、186、187、188、189號、111年度毒偵字第931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前開偵查卷宗、聲請觀察勒戒卷宗屬實。

又苗檢110 年度毒偵字第1533號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白色或透明晶體1 包,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有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查獲劉逸升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1100104號鑑驗書、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現場查獲照片、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見苗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533號卷第38、40、51、55至56、73至74頁);

再苗檢110 年度毒偵字第1586號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2所示白色或透明晶體1 包,經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有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1200154號鑑驗書、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現場查獲照片、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憑(見苗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586號卷第28、30、37、40、60至61頁);

又苗檢110 年度毒偵字第1653號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3所示白色或透明晶體1 包,經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1200153號鑑驗書、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現場查獲照片、扣押物品清單附卷足憑(見苗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653號卷第34、36至37、47至48、64至65頁)。

堪認上開扣案物品均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至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3 只所沾附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與包裝袋本身完全析離,故包裝袋應視同甲基安非他命,併依前揭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另於鑑驗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之。

是聲請意旨聲請就上開扣案物品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重量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 送驗淨重0.8095公克 驗餘淨重0.8021公克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 送驗淨重0.3192公克 驗餘淨重0.3094公克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 送驗淨重0.0837公克 驗餘淨重0.0732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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