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1,智重附民,1,202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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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玉
原 告 超級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璠
原 告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原 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
原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天俠
原 告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原 告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原 告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原 告 新加坡商全球紀實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斯汀艾莫

追加 原告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潮
追加 原告 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崧
追加 原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律師
吳佩蓮律師
林品君律師
被 告 益誠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傳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佳鈺律師
被 告 王澤民

劉飛青


孫羽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傅傳景應給付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原告如附表「被告傅傳景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111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傅傳景、益誠資訊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原告如附表「被告傅傳景、益誠公司應連帶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111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原告供擔保金額」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但被告以附表編號1至11所示「被告供擔保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告新加坡商全球紀實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全球紀實公司),係外國公司在我國登記設立之臺灣分公司,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查詢資料為憑,故本件具有涉外因素,屬涉外民事事件。

又原告全球紀實公司之主事務所及住所均在我國臺北市大安區,且被告益誠資訊有限公司(下稱益誠公司)、傅傳景等為中華民國人民、法人,原告主張被告係於我國境內從事侵害其著作權之不法行為,而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參酌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之意旨,應認對於行為地發生於我國境內之涉外侵權事件,我國法院即具有國際裁判管轄權,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次按,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侵權行為既係發生在我國境內,依上開規定,即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為其裁判之準據法,合先敘明。

二、原告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緯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王郡,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李鐘培,原告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天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廖麗生,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梁天俠,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7頁、第107頁),李鐘培、梁天俠業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一第83頁、第112頁)。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係聲明:「被告應向附表編號1至9之原告給付附表『111年4月14日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111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6頁)。

嗣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附表編號1至12之原告附表『113年5月6日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送達最後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433頁),經核原告前開所為變更,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而被告未曾就上開變更為反對,不致妨礙本件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既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民間公司)、原告超級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超級傳播公司)、原告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壹傳媒公司)、原告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公司)、原告中天公司、原告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年代公司)、原告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利公司)、原告緯來公司、原告全球紀實公司、追加原告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八大公司)、追加原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立公司)、追加原告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凡公司),為附表所示頻道內所播放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各該著作詳如附件一至三所示,下稱本件視聽著作),被告傅傳景為被告益誠公司負責人,於108年5月3日至109年7月7日間,明知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竟由被告傅傳景、劉飛青於「夢想盒子」(下稱夢想機上盒)上裝載「全球視野」 、「沙發影城」、「探索台灣」等電腦程式(下合稱本件電腦程式),並以每台新臺幣(下同)4,680元之價格對外販售,其後被告孫羽彤、王澤民則向消費者教學如何操作夢想機上盒收看本件視聽著作,而共同以此方式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偵字第4167號提起公訴(下稱本件刑事起訴書),並經本院以110年度智易字第3號(下稱本件刑案)審理在案,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同條第2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第3項、民法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第8條第3項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請求本院擇一為有利判決等語。

㈡並聲明:⒈被告應連帶給付附表編號1至12之原告附表「113年5月6日被告應賠償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等則以:㈠本件有重複起訴之疑慮,即當事人部分除原告民間公司、超級公司、壹傳媒公司外,其餘原告均與繫屬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著訴字第122號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爭議案件(下稱系爭另案)之原告相同;

再者另案與本案皆係以本件刑事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作為原因事實,並就請求權基礎部分雖未完全重合,然就另案有主張之請求權,本案亦均有主張;

又訴之聲明部分則僅係因計算方式之不同導致金額上有所差異。

㈡被告益誠公司係在108年6月4日始設立,而原告卻主張自108年5月3日起益誠公司存有侵權行為,原告無從證明被告益誠公司在此期間有何侵權行為。

㈢被告傅傳景曾與深圳市視道天下有限公司(下稱視道天下)就本件電腦程式簽立授權契約書,主觀上並無侵權之主觀意思。

㈣被告劉飛青、孫羽彤分別於108年11月間、109年1月2日始任職於被告益誠公司,其職務分別為課長、客服人員,對於夢想機上盒是如何開發並不知悉,只是依照被告傅傳景之指示為出貨、回答消費者問題。

㈤被告王澤民販售夢想機上盒之行為,主觀上並無侵權行為之故意或過失等語,資為抗辯。

㈥並均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⒊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60年度台上字第63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準此,本院自應審究本案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作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之損害賠償所據。

是本件之爭點即為:㈠本件有無重複起訴之情?㈡夢想機上盒之侵權時間?㈢被告是否侵害原告如附表所列頻道內本件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若是,應賠償之數額為何?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本件就部分節目存有重複起訴之違法⒈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起訴違背第31條之1第2項、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49條第1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揆諸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立法目的,主要係為免除被告應訴之煩、法院重複審理之不利益,與裁判矛盾之危險。

而有無更行起訴,應以前後兩訴是否屬同一事件為斷,即依前後兩訴之當事人、訴訟標的是否相同,訴之聲明是否相同、相反或可代用等三要素決定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41號判決意旨參照)。

另按訴訟事件是否同一,係以當事人、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為判斷標準,且判斷訴訟標的時,須結合原因事實而為觀察。

至於同一當事人,基於相同之訴訟標的,且訴之聲明與前訴訟復有相同之給付內容,縱另有其他部分之給付請求存在,亦不影響其相同部分為同一事件重複起訴之認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12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原告東森公司、中天公司、三立公司、聯利公司、飛凡公司、年代公司、八大公司、緯來公司、全球紀實公司(下合稱上揭原告)前於110年6月16日曾以同一事由,就附件一所示之節目,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賠償,經系爭另案審理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另案卷宗查閱無訛。

又本案係於111年4月14日始提起訴訟,而上揭原告本件請求原因事實及訴訟標的與系爭另案既屬相同(即附件一部分),復無當事人不同一情形,則本件請求給付範圍應為系爭另案起訴範圍所涵蓋,上揭原告再就相同事實及訴訟標的提起本件訴訟,即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另上揭原告固於本院審理中一再指稱系爭另案就附件一所示節目僅主張108年5月20日上午11時至12時許之侵權期間,惟觀系爭另案言詞辯論筆錄、系爭另案原告之言詞辯論意旨狀(見本院卷第457頁至第461頁、第547頁至第550頁),可知系爭另案中上揭原告確係主張被告傅傳景就108年5月3日至109年7月7日間、被告益誠公司於108年6月4日至109年7月7日間,就上揭原告之視聽著作(如附件一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以夢想機上盒為侵害行為之原因事實請求損害賠償,附此敘明。

㈡本件侵權事實之認定(即被告傅傳景、益誠公司部分)⒈本件被告傅傳景係址設苗栗縣○○市○○路0000號5樓之2之益誠資訊企業社(自民國105年12月8日存續至108年5月30日)、益誠公司(自108年6月4日設立)之負責人,並明知如附件二所示之節目,係屬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竟意圖銷售,基於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自108年5月3日至108年7月23日前某時,從大陸地區輸入Dream TV數位電視盒(下稱系爭機上盒),亦明知其自行或指示不知情之員工陳穎霆裝載(俗稱刷機)至本案機上盒之作業系統,於連結網路後自動下載之本件電腦程式「全球視野」、「探索台灣」(下合稱系爭電腦程式),「全球視野」、「探索台灣」可透過網際網路即時擷取訊號公開傳輸、重製如附件二所示之節目,仍於裝載完成後,以每台平均2,700元之價格販出系爭機上盒170台予不特定之消費者之事實,業據本院認被告傅傳景、益誠公司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10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而以本院110年度智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判處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可參。

而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原告主張其等為附表所示頻道、附件二所示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之事實,亦有附表「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之著作權證明文件(如節目片尾截圖、授權書、聲明書等)在卷可考。

是以,被告傅傳景自108年5月3日至108年7月23日、益誠公司自108年6月4日至108年7月23日違反著作權法,侵害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原告如附件二所示節目之著作財產權之事實,應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等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

⒉至於本件刑案尚認定被告傅傳景亦裝載「沙發影城」電腦程式於系爭機上盒供公開傳輸、重製節目,惟就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係透過網際網路即時擷取訊號,其所使用之電腦程式為「全球視野」、「探索台灣」,故原告就系爭機上盒使用「沙發影城」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事,既未舉證以實其說,則原告此部分主張,當難採信。

而被告益誠公司係於108年6月4日始設立,是原告就該日前請求被告益誠公司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部分(即108年5月3日至108年6月3日間),因當時被告益誠公司尚不存在,並無權利能力、當事人能力,故洵屬無據。

⒊其餘原告主張受侵權節目部分:⑴原告中天公司主張「中天亞洲台」;

原告緯來公司主張「緯來日本台」、「緯來精彩台」之頻道內視聽著作受有侵害,然並未提出頻道著作權聲明書,亦未表明受侵害之節目名稱,也未提出任何相關節目之著作權聲明。

原告三立公司主張「三立臺灣台」、「三立都會台」、「三立新聞台」;

原告民間公司主張「民視台灣台」之頻道內視聽著作受有侵害,然未表明受侵害之節目名稱,故上述部分尚無從證明被告有侵害原告中天公司、原告緯來公司、原告三立公司、原告民間公司上開頻道內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之事實。

⑵原告東森公司固主張頻道「東森戲劇台」內之「愛,乘著歌聲」、「華麗的反擊」節目、「東森電影台」內之「喜歡你」、「閨蜜」節目亦受侵害,然卷內未見相關授權資料,故難認原告東森公司為上開視聽著作之著作權人,此部分請求當屬無據。

⑶另就原告主張被告侵害播出時段為108年7月24日至109年7月7日如附件三所示視聽著作(附件三亦含上述缺乏著作權資料之著作),亦因無證據證明被告於此期間內有違反著作權法之情事,原告就此部分之主張,亦屬無據。

㈢本件損害賠償金額之認定:⒈按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216條之規定請求。

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

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500萬元,著作權法第88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⒉附表編號1至11原告雖主張就損害賠償之數額,應依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附民上字第5號就電影「追龍」、「寒戰2」、「危城」等以每侵害1小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應賠償5萬元為計算依據等語。

但上開「追龍」、「寒戰2」、「危城」之視聽著作之型態為電影,與附表編號1至11所示電視頻道內播放之視聽著作除電影外,尚包含新聞、戲劇、體育轉播等,不盡相同;

且於電視頻道播放節目時,既存有固定穿插廣告、同一節目於不同時段重複播放之情事,每一節目之製作成本、時間亦未盡相同,自難相互比擬。

況依本案刑事判決認定,被告傅傳景裝載於系爭機上盒之系爭電腦程式,係透過網際網路即時公開傳輸、重製原告主張之頻道節目,然不同系爭機上盒之消費者有不同之收看習慣與偏好,依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原告主張,認為上揭侵權期間內如附件二所示節目於撥出時段之每一秒鐘均為相同侵害,顯與常情不符。

足認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原告雖受有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但有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之情事,則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原告請求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之規定,請求本院酌定賠償額,應屬有據。

⒊又關於賠償額之酌定,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原告並未提出附件二所示各該節目之製播成本及收益數額,況各節目之撥出時間長短、次數、觀看人數、節目熱度亦未盡相同,可見不同節目之成本及收益影響因素甚多,難僅以節目數量為酌定基礎,本院認應以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原告遭侵權之頻道數量為計算基礎。

並審酌被告傅傳景罔顧著作權法保護他人精神活動成果,而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原告均為公司法人,被告傅傳景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維修手機、需要照顧家人之情,且衡酌系爭機上盒販賣約170台,平均售價約每台2,700元。

本院斟酌於上開各節,考量著作權法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目的,兩造經濟能力,被告傅傳景、益誠公司之行為造成消費者規避定時繳納費用以觀賞附件二節目內容之情,及本院刑事判決判處被告傅傳景有期徒刑1年,及被告益誠公司罰金70萬元等一切情狀後,就108年5月3日至108年6月3日間之侵權行為,認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原告各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以每個頻道6萬元為允當,被告傅傳景應對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原告賠償各如附表「被告傅傳景應給付金額」欄所示金額;

就108年6月4日至108年7月23日間之侵權行為,認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原告各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以每個頻道12萬元為允當,被告傅傳景、益誠公司應對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原告賠償各如附表「被告傅傳景、益誠公司應連帶給付金額」欄所示金額為適當,逾此金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被告王澤民、劉飛青、孫羽彤(下稱被告王澤民等3人)部分:⒈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再參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3條之立法理由,審理54條第1項及第2項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經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或無理由,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依第2條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本文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⒉經查,被告王澤民等3人所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件刑案),業經本院於113年6月11日判決無罪在案,是揆諸上開規定,本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傅傳景就108年5月3日至108年6月3日間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告傅傳景與被告益誠公司就108年6月4日至108年7月23日間行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及自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7月13日(見本院卷第6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另本院既已依前開規定准許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原告請求,則其基於選擇合併依其餘實體法上權利為同一聲明,本院即毋庸再行審酌;

至其敗訴部分,既於108年7月24日至109年7月7日間無法證明被告傅傳景、益誠公司有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事實,則原告本於權利人地位,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況原告主張被告傅傳景應依公司法第8條第3項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然被告傅傳景為被告益誠公司代表人之情甚明,有被告益誠公司商工登記資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97頁),與公司法第8條第3項規範之主體大不相同,略予敘明。

六、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原告以附表「原告供擔保金額」為被告傅傳景、益誠公司預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但被告傅傳景、益誠公司以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原告「被告供擔保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八、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無庸繳納裁判費,且訴訟程序中,兩造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所以沒有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503條第1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4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2項,第6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
編號 原告 頻道 111年4月14日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之金額(新臺幣,下同) 113年5月6日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之金額 被告傅傳景應給付金額 (主文第一項) 即被告傅傳景供擔保金額 被告傅傳景、益誠公司應連帶給付金額(主文第二項) 即被告傅傳景、益誠公司供擔保金額 原告供擔保金額(⒈:主文第一項部分;
⒉:主文第二項部分) 證據名稱及出處 1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民視 10,320(小時)×50,000(元)×3(頻道)=1,548,000,000元 10,344(小時)×50,000(元)×3(頻道)=1,551,600,000 60,000×2(頻道)=120,000元 120,000×2(頻道)=240,000元 ⒈40,000元 ⒉80,000元 ⒈著作權聲明書(見本件刑案卷3第495頁) ⒉自製節目列表(見本件刑案卷3第85至86頁、第499頁) 民視新聞台 ⒈著作權聲明書(見本件刑案卷3第495頁) ⒉自製節目列表(見本件刑案卷3第85至86頁、第497頁) 2 超級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東森超視 516,000,000 517,200,000 60,000元 120,000元 ⒈20,000元 ⒉40,000元 ⒈著作權聲明書(見本件刑案卷3第453頁) ⒉自製節目列表(見本件刑案卷3第84頁、第455頁至第457頁) ⒊節目頭尾截圖(見本件刑案卷3第459頁至第460頁) 3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壹電視綜合台 1,032,000,000 1,034,400,000 120,000元 240,000元 ⒈40,000元 ⒉80,000元 ⒈著作權聲明書(見本件刑案卷3第505頁) ⒉自製節目列表(見本件刑案卷3第507頁、本院卷第340頁) 壹電視新聞台 ⒈著作權聲明書(見本件刑案卷3第505頁) ⒉自製節目列表(見本件刑案卷3第507頁、本院卷第340頁) 4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東森幼幼台 3,612,000,000 3,620,400,000 420,000元 840,000元 ⒈140,000元 ⒉280,000元 ⒈著作權聲明書、(見本件刑案卷3第279頁) ⒉自製節目列表(見本件刑案卷3第32頁至第48頁、第287頁至第295頁) ⒊節目頭尾截圖(見本件刑案卷3第297頁至第300頁) 東森綜合台 ⒈著作權聲明書(見本件刑案卷3第279頁) ⒉自製節目列表(見本件刑案卷3第49頁至第56頁、第305頁至第310頁) ⒊節目頭尾截圖(見本件刑案卷3第311頁至第324頁) 東森戲劇台 ⒈著作權聲明書(見本件刑案卷3第279頁) ⒉自製節目列表(見本件刑案卷3第57頁至第61頁、第281頁、第325至第327頁) 東森新聞台 ⒈著作權聲明書(見本件刑案卷3第279頁) ⒉自製節目列表(見本件刑案卷3第61頁至第64頁、第283頁、第329頁至第330頁) ⒊節目頭尾截圖(見本件刑案卷3第331頁至第354頁) 東森財經新聞台 ⒈著作權聲明書(見本件刑案卷3第279頁) ⒉自製節目列表(見本件刑案卷3第64頁至第69頁、第355頁至第358頁) ⒊節目頭尾截圖(見本件刑案卷3第359頁至第403頁) 東森電影台 ⒈授權證明書(見本件刑案卷3第417頁至第419頁) ⒉自製節目列表(見本件刑案卷3第69頁至第77頁、第407頁至第415頁、第419頁) 東森洋片台 ⒈授權證明書(見本件刑案卷3第429頁至第451頁) ⒉自製節目列表(見本件刑案卷3第77頁至第83頁、第421頁至第427頁) 5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中天綜合台 2,064,000,000 2,068,700,000 180,000元 360,000元 ⒈60,000元 ⒉120,000元 ⒈著作權聲明書(見本件刑案卷3第87頁) ⒉自製節目列表(見本件刑案卷3第11頁、第89頁) ⒊節目頭尾截圖(見本件刑案卷3第91頁至第95頁) 中天娛樂台 ⒈專屬授權契約書(見本件刑案卷3第109頁至第156頁) ⒉自製節目列表(見本件刑案卷3第16頁至第18頁、第105頁至第107頁) 中天新聞台 ⒈著作權聲明書(見本件刑案卷3第87頁) ⒉自製節目列表(見本件刑案卷3第12頁至第16頁、第97頁) ⒊節目頭尾截圖(見本件刑案卷3第99頁至第103頁) 6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年代新聞台 1,032,000,000 1,034,400,000 120,000元 240,000元 ⒈40,000元 ⒉80,000元 ⒈著作權聲明書(見本件刑案卷3第501頁) ⒉自製節目列表(見本件刑案卷3第503頁、本院卷第339頁) MUCH TV ⒈著作權聲明書(見本件刑案卷3第501頁) ⒉自製節目列表(見本件刑案卷3第503頁、本院卷第339頁) 7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TVBS歡樂台 1,548,000,000 1,551,600,000 180,000元 360,000元 ⒈60,000元 ⒉120,000元 ⒈著作權聲明書(見本件刑案卷3第509頁) ⒉自製節目列表(見本件刑案卷3第667頁至第669頁、本院卷第347頁至第349頁) ⒊節目頭尾截圖(見本件刑案卷3第675頁至第729頁) TVBS新聞 ⒈著作權聲明書(見本件刑案卷3第509頁) ⒉自製節目列表(見本件刑案卷3第523頁至第527頁、本院卷第341頁至第344頁) ⒊節目頭尾截圖(見本件刑案卷3第533頁至第603頁) TVBS ⒈著作權聲明書(見本件刑案卷3第509頁) ⒉自製節目列表(見本件刑案卷3第605頁至第607頁、本院卷第344頁至第347頁) ⒊節目頭尾截圖(見本件刑案卷3第613頁至第665頁) 8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 緯來綜合台 3,612,000,000 3,620,350,000 300,000元 600,000元 ⒈100,000元 ⒉200,000元 ⒈著作權聲明書(見本件刑案卷3第157頁) ⒉自製節目列表(見本件刑案卷3第20頁、第159至第161頁、第163頁) ⒊節目頭尾截圖(見本件刑案卷3第179頁至第193頁) 緯來戲劇台 ⒈著作權聲明書(見本件刑案卷3第157頁) ⒉自製節目列表(見本件刑案卷3第20頁至第21頁、第159至第161頁、第165頁) ⒊節目頭尾截圖(見本件刑案卷3第179頁至第193頁) 緯來電影台 ⒈著作權聲明書(見本件刑案卷3第157頁) ⒉自製節目列表(見本件刑案卷3第21頁至第27頁、第159至第161頁、第167頁) ⒊節目頭尾截圖(見本件刑案卷3第179頁至第193頁) 緯來育樂台 ⒈著作權聲明書(見本件刑案卷3第157頁) ⒉自製節目列表(見本件刑案卷3第27頁、第159至第161頁、第175頁) ⒊節目頭尾截圖(見本件刑案卷3第179頁至第193頁) 緯來體育台 ⒈著作權聲明書(見本件刑案卷3第157頁) ⒉自製節目列表(見本件刑案卷3第27頁、第177頁、第159至第161頁) ⒊節目頭尾截圖(見本件刑案卷3第179頁至第193頁) 9 新加坡商全球紀實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DMAX 3,096,000,000 3,103,150,000 360,000元 720,000元 ⒈120,000元 ⒉240,000元 ⒈著作權聲明書(見本件刑案卷3第461頁) ⒉自製節目列表(見本件刑案卷3第469頁、第487頁) ⒊節目頭尾截圖(見本件刑案卷3第481頁) 動物星球頻道 ⒈著作權聲明書(見本件刑案卷3第461頁) ⒉自製節目列表(見本件刑案卷3第465頁、第487頁) ⒊節目頭尾截圖(見本件刑案卷3第479頁) Discovery科學頻道 ⒈著作權聲明書(見本件刑案卷3第461頁) ⒉自製節目列表(見本件刑案卷3第467頁、第487頁) ⒊節目頭尾截圖(見本件刑案卷3第494頁) Asian Food Network亞洲美食頻道 ⒈著作權聲明書(見本件刑案卷3第461頁) ⒉自製節目列表(見本件刑案卷3第471頁、第487頁) ⒊節目頭尾截圖(見本件刑案卷3第483頁) Discovery ⒈著作權聲明書(見本件刑案卷3第461頁) ⒉自製節目列表及(見本件刑案卷3第463頁、第487頁) ⒊節目頭尾截圖(見本件刑案卷3第475頁) ⒋自製頻道及應賠償之金額表(見本院卷第65頁至第68頁) TLC旅遊生活頻道 ⒈著作權聲明書(見本件刑案卷3第461頁、第487頁) ⒉自製節目列表(見本件刑案卷3第473頁) ⒊節目頭尾截圖(見本件刑案卷3第477頁) 10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八大第一台 (追加原告) 2,068,800,000 240,000元 480,000元 ⒈80,000元 ⒉160,000元 ⒈著作權聲明書(見本院卷1第425頁) ⒉自製節目列表(見本院智重附民卷第351頁至第355頁) 八大綜合台 ⒈著作權聲明書(見本院卷1第425頁) ⒉自製節目列表(見本院智重附民卷第356頁至第368頁) 八大戲劇台 ⒈著作權聲明書(見本院卷1第425頁) ⒉自製節目列表(見本院智重附民卷第368頁至第374頁) 八大娛樂台 ⒈著作權聲明書(見本院卷1第425頁) ⒉自製節目列表(見本院智重附民卷第374頁至第378頁) 11 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非凡新聞台 (追加原告) 1,034,350,000元 120,000元 240,000元 ⒈40,000元 ⒉80,000元 ⒈著作權聲明書(見本件刑案卷3第195頁) ⒉自製節目列表(見本件刑案卷3第28至第31頁、第197頁、第201頁至第203頁) ⒊節目頭尾截圖(見本件刑案卷3第205頁至第253頁) 非凡商業台 ⒈著作權聲明書(見本件刑案卷3第195頁) ⒉自製節目列表(見本件刑案卷3第28頁、第197頁至第199頁) ⒊節目頭尾截圖(見本件刑案卷3第255頁至第269頁) 12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三立臺灣台 (追加原告) 1,551,600,000元 駁回 駁回 駁回 三立都會台 三立新聞台 附件一:重複起訴之節目部分
附件二: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原告受侵權節目部分
附件三:駁回節目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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