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1,聲,14,202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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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興宏

住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00巷00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丙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興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興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數罪併罰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22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06號裁定參照)。

查本件聲請所涉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為附表編號12部分,從而為該判決之本院,即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

三、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本件受刑人陳興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2、4、6、8、9、10、1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3、5、7、11、1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暨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惟受刑人迄今尚無回覆意見,有本院111年1月7日苗院雅刑桂111聲14號函、送達證書附卷可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1項但書第1款、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4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4月,共2罪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9年2月15日 109年2月21日 109年5月12日,共2次 109年1月24日 109年2月12日,共2次 109年4月28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3689號 苗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3748號 苗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563號 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25269號、第26392號、第2858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苗簡字第1017號 109年度易字第759號 109年度易字第768號 109年度易字第3212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29日 109年11月23日 109年12月17日 110年1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苗簡字第1017號 109年度易字第759號 109年度易字第768號 109年度易字第321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1月12日 110年2月1日 110年1月19日 110年3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苗栗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55號 苗栗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612號 苗栗地檢署年度執再字第號 苗栗地檢署110年度執助字第172號
編號 5 6 7 8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共2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5月,共2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共3罪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9年1月5日 109年1月9日 109年1月8日 109年1月17日 109年5月9日 108年11月21日 108年11月29日 109年1月8日 108年11月20日 108年11月2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764號、第1792號 苗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318號 苗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261號、第1346號、第1520號、第1525號、第2568號、第2849號、第2955號、第304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257號 110年度易字第54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52號 判決日期 110年2月24日 110年4月8日 110年4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257號 110年度易字第54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5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2月24日 109年12月3日 110年5月12日 110年4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苗栗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2750號 苗栗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2751號 苗栗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1265號 苗栗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1152號
編號 9 10 11 12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9年2月18日 109年4月20日 109年4月23日 109年4月29日 109年3月1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336號 苗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3910號、第6014號 苗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591號、110年度偵字第4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26號 110年度易字第58號 110年度易字第147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22日 110年4月29日 110年9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26號 110年度易字第58號 110年度易字第14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5月24日 110年5月31日 110年10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苗栗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1264號 苗栗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1300號 苗栗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1301號 苗栗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2629號
編號 13 罪名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共3罪 有期徒刑10月,共2罪 有期徒刑8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 犯罪日期 109年4月23日,共2次 109年4月27日,共4次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591號、110年度偵字第4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147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14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0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苗栗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26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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