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1,訴,526,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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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淞禾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676、4063、6884、73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前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申言之,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如係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行提出追加者,則為法所不許,應從程序上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方為適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40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公訴人所稱相牽連案件,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7號被告黃淞禾加重詐欺等案件(偵查案號:110年度偵字第4858、5550、6080、6875、7032、7093、7177、7947、8321號、111年度偵字第681、773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日辯論終結,有該案刑事報到單、審判筆錄附卷可稽。

公訴人遲至該案辯論終結後之111年9月28日始向本院追加起訴(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11年9月26日苗檢松家111偵2676字第1119023405號函上本院收文章戳),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智勇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申惟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碧雯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676號
111年度偵字第4063號
111年度偵字第6884號
111年度偵字第7301號
被 告 黃淞禾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與貴院111年度訴字第97號(廉股)案件,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應予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黃淞禾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宋世傑」之詐欺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係3人以上共同所犯)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0年5月19日16時30分許前某時,由黃淞禾以通訊軟體Telegram將其所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存摺封面照片傳送予「宋世傑」,再由「宋世傑」或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為下列犯行:①在臉書刊登兼職訊息,適沈依潔瀏覽後使用LINE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剛開始投入金額即可依指示下單,每單可獲取新臺幣(下同)90元之報酬,下單20次後可領回報酬云云,致沈依潔陷於錯誤,先後於110年5月19日20時0分、同日20時1分許,分別將4萬元、4萬元匯入華南銀行帳戶內。
②使用交友軟體與黃景毓攀談,佯稱可登入亨德森數位科技網頁投資獲利云云,致黃景毓陷於錯誤,先後於110年5月19日16時30分、同日16時33分,分別將5萬元、5萬元匯入華南銀行帳戶內。
③使用LINE向陳柏嘉佯稱可登入螞蟻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陳柏嘉陷於錯誤,於110年5月19日19時19分許,將3萬元匯入華南銀行帳戶內。
④在網路散布保證獲利投資訊息,適宋智翔瀏覽後加以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使用LINE佯稱可登入數碼創投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宋智翔陷於錯誤,於110年5月20日13時30分,將30萬元匯入華南銀行帳戶內。
⑤在臉書張貼虛擬貨幣網站訊息,適張慧香瀏覽後加以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致張慧香陷於錯誤,於110年5月20日13時54分許,將2萬元匯入華南銀行帳戶內。
⑥使用交友軟體向王奕超攀談,佯稱可使用裕融國際投資平台投資獲利,致王奕超陷於錯誤,於110年5月20日15時9分許,將1萬元匯入華南銀行帳戶內。
⑦使用LINE傳送小額獲利投資訊息給劉貞儀,劉貞儀收訊後加以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加入專案代為操作投資,致劉貞儀陷於錯誤,致劉貞儀陷於錯誤,於110年5月20日17時5分許,將3萬元匯入華南銀行帳戶內。
⑧在網路張貼投資廣告,適吳佳霖瀏覽後加以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佯稱可加入柯達比網站投資獲利,致吳佳霖陷於錯誤,於110年5月20日18時57分許,將5萬元匯入華南銀行帳戶內。
⑨在IG張貼投資廣告,適林召文瀏覽後加以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依指示操作投資獲利,致林召文陷於錯誤,於110年5月20日19時22分許,將3萬元匯入華南銀行帳戶內。
⑩使用交友軟體與周孝穎攀談,佯稱可登入投資網站炒作外匯獲利云云,致周孝穎陷於錯誤,於110年5月20日19時3分許,將3000元匯入華南銀行帳戶內。
⑪在IG張貼投資廣告,適曹祐睿瀏覽後加以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佯稱可加入牛熊權證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曹祐瑞陷於錯誤,於110年5月20日凌晨0時11分許,將4萬元匯入中信帳戶內。
⑫使用交友軟體與將江明翰攀談,佯稱可登入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江明翰陷於錯誤,於110年5月19日19時33分許,將2萬元匯入華南銀行帳戶內。
⑬使用交友軟體與陳卓凡攀談,佯稱可登入螞蟻金服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陳卓凡陷於錯誤,先後於110年5月19日18時19分、同日18時22分、同日18時25分、同日20時4分、110年5月20日18時2分、同日18時4分、同日18時7分,分別將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匯入華南銀行帳戶內。
並由黃淞禾於110年5月19日、20日,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轉至其他帳戶,以此方式隱匿犯罪所得去向。
嗣經沈依潔等人察覺有異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沈依潔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陳柏嘉、宋智翔、張慧香、王奕超、劉貞儀、吳佳霖、林召文、周孝穎、曹祐睿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江明翰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陳卓凡委請姜鈞律師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淞禾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沈依潔、陳柏嘉、宋智翔、張慧香、王奕超、劉貞儀、吳佳霖、林召文、周孝穎、曹祐睿、江明翰、陳卓凡及被害人黃景毓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華南銀行帳戶及中信帳戶交易明細、開戶人資料、告訴人等及被害人提出之LINE對話內容、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
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三、追加起訴原因:被告黃淞禾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署以110年度偵字第4858號等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貴院以111年度訴字第97號(廉股)審理中,有起訴書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在卷可稽,本案被告所涉詐欺等犯行,與前案所涉詐欺等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之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為謀訴訟經濟,故認宜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黃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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