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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25號
原 告 粘富敏
被 告 江驌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6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審酌認該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許蓓雯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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