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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07號
原 告 黃國益
被 告 涂源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至原告對被告劉熙旻、陳佳俊起訴部分,業經調解成立,有本院調解筆錄2份在卷可稽,毋庸併予移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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