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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大鵬
選任辯護人 陳慶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告訴人與被告於辯論終結後具狀表示雙方已和解,希望再開辯論斟酌此部分量刑因素,是本案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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