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2,易,906,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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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9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饒瑞峯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927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依法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饒瑞峯犯攜帶兇器踰越窗戶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螺絲起子、老虎鉗各壹支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螺絲起子並踰越門窗入內」更正為「螺絲起子,自窗戶進入上開空屋」,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饒瑞峯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踰越窗戶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具有工作能力,卻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基於一時貪念,竊取被害人所有財物,迄今復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所受損害,所為甚屬不該;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及所造成之損害,及其前亦有竊盜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衡以其於審理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55至56頁)、領有低收入證明書及中度身心障礙證明(見偵卷第107、133)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部分 ㈠扣案螺絲起子、老虎鉗各1支(見本院卷第41頁),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49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㈡被告竊盜所得之鐵窗窗框13根、鐵窗網1片,業經警方尋獲並發還被害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見偵卷第192頁)在卷供參,可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至扣案之手套1雙,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相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亞筑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智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9270號
被 告 饒瑞峯 男 4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鎮○○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饒瑞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攜帶兇器、踰越窗戶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19日下午1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王玉娥位在苗栗縣○○市○○里○○00號旁空屋,並趁該屋無人看管之際,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老虎鉗、螺絲起子並踰越門窗入內,徒手竊取地面上已遭拆卸之鐵窗窗框13根、鐵窗網1片得手,嗣因警方獲報前往現場,當場逮捕正要離開現場之饒瑞峯。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饒瑞峯對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王玉娥、證人劉增霖所述大致相符,並有現場照片22張、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踰越門窗、攜帶兇器竊盜罪嫌。
扣案之老虎鉗、十字螺絲起子各1支、手套1雙等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另被告所竊得之鐵窗窗框13根、鐵窗網1片,業已發還被害人,有扣押誤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憑,足認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已實際歸還被害人,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檢察官 張 亞 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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