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2,簡上附民,52,202406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2號
原 告 陳以嫻
被 告 黃冠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5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許家赫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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