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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宇翔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陳俞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末頁漏附之「112年度訴字第242號附表」應予補充。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末頁漏附「112年度訴字第242號附表」,核屬其他顯然錯誤,即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並檢附原判決漏附之「112年度訴字第242號附表」(詳附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許家赫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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