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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03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國嘉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魏正杰
法官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惠雯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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