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2,交簡附民,42,202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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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葉貞吟
訴訟代理人 張峻齊
上 二 人
送達代收人 許懿萱
被 告 邱映琁
邱嘉淦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苗交簡字第5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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