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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曾修堂
被 告 林育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苗交簡字第66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審酌認該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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