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朱秀芬
詹益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林羿樺律師
劉宜昇律師
被 告 陳惠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苗交簡字第204號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111年度交易字第3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原案號: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27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高御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魏美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