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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04號
原 告 韋煜宣
韋煜信
被 告 簡燕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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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美智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66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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