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2,交附民,70,2024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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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70號
原 告 許乃懿
被 告 王哲山
魏美婷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1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魏美婷雖非本案被告,但原告指稱為須依民法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共同侵權行為人)。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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