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2,交附民,89,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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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89號
原 告 傅彥翔

傅宥婷
黃詩佑
謝逢生

謝徐碧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劉順寬律師
被 告 温錦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55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許文棋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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