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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薰尹
選任辯護人 柯宏奇律師
江錫麒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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