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2,易,472,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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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4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世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毒偵字第648號),並由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世龍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至8行「於112年2月21日22時20分許,在苗栗縣○○鎮○○○路000號廁所內,以注射針筒(未扣案)注射之方式, 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另於112年2月22日3時2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補充、更正為「於112年2月21日22時20分許,在苗栗縣○○鎮○○○路000號日月明茶行之客廳,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後,在同一地點,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後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證據部分並增列被告吳世龍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本案經檢察官蕭慶賢提起公訴,檢察官徐一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648號
被 告 吳世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世龍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於民國110年6月23執行日完畢釋放。
其不知警惕,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2月21日22時20分許,在苗栗縣○○鎮○○○路000號廁所內,以注射針筒(未扣案)注射之方式, 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另於112年2月22日3時2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嗣於112年2月22日3時20分許,員警徵其同意採尿送檢驗,檢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及嗎啡陽性。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吳世龍經傳喚未到庭,然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且其經員警採尿送檢驗,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及嗎啡陽性,有苗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涉毒案件(尿液)登記簿影本、採擷尿液同意書、苗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尿液鑑驗代碼對照表及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各1紙在卷可佐,被告上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均可堪認定
二、核被告吳世龍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
其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構成要件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檢 察 官 蕭慶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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