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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613號
112年度聲字第10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明宏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12年度偵字第625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明宏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起撤銷羈押。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明宏犯後均坦承犯行且深感後悔,當初係因債務壓力方實施各該竊盜犯行,現已清償債務且有正當工作,因此絕不再犯,爰請求准以具保替代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陳明宏雖前因竊盜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2年11月25日起羈押3月,惟因被告此前另犯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徒刑期間分別自112年12月13日起至113年2月20日止、113年2月21日起至113年4月20日止,並自112年12月13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執行等節,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庚字第3529、3530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稽。
是以,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則本案已無非予羈押被告,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情形,並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爰撤銷本案羈押。
又被告既經撤銷羈押,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已無從准許,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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