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2,易,843,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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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8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聰仁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1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聰仁(下稱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18日8時58分許,行經黃榮坤位於苗栗縣○○鎮○○路000號之住處前時,見庭院內擺放綠色腳踏車1台,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侵入上址住宅庭院,徒手竊取黃榮坤所有之綠色腳踏車1台,得手後旋即逃離現場。

嗣黃榮坤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影像始循線查獲。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前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業於112年12月12日死亡,有本院死亡通報警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各1份在卷可憑,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岳都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昭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葉靜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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