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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91號
聲明異議人 吳正雄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擄人勒贖案件,對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92年度執戊字第1625號之1)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下稱聲明人)吳正雄自民國91年10月4日起至92年1月29日止,及自92年6月30日起至92年9月22日止均遭羈押,然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檢察官所核發之92年度執戊字第1625之1號執行指揮書,並未將上開羈押期間折抵刑期,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將聲明人前開聲明異議意旨,函請苗栗地檢檢察官確認後,檢察官業已對聲明人核發92年度執戊字第1625號之2執行指揮書,將聲明人前述遭羈押之期間均折抵刑期,並已註銷聲明人原收受之92年度執戊字第1625號之1執行指揮書,此有苗栗地檢112年11月30日苗檢熙戊92執1625字第1129032538號函暨函附執行指揮書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在檢察官為前開更正後,聲明人本件聲明異議之聲請已無實益,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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