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2,訴,373,2024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73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嘉晃



鍾興文


温錦椿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楊禹謙律師
蘇亦洵律師
被告陳顓泰



選任辯護人蔡伊雅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嘉晃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魏宏安
法官朱俊瑋
法官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