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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佳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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