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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46號
原 告 邵劉桂枝
洪秀玲
上 一 人
送達代收人 王秀子
被 告 蔡智揚
上列被告因違反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就蔡智揚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部分,固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
然因原告邵劉桂枝、洪秀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聲請若刑事訴訟為無罪判決者,則請求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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