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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42號
原 告 陳俊龍
被 告 王強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金訴字第184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許家赫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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