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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偵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黎曜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2944號),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黎曜旻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黎曜旻前因竊盜案件,因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裁定羈押在案,現因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聲請撤銷羈押。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 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另犯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有期徒刑2月確定,自113年4月11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入法務部○○○○○○○○○○○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
被告既因他案在監執行中,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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