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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字第10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彭翔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彭翔駿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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